为贯彻实施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及其精神,根据各单位签署的框架协议,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名称:先进纺织工程技术中心。
第二条 中心的建设目标是: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以创新能力提升为突破口,加强我省纺织领域高水平行业自主创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协同创新能力,培养、汇聚一批学术领军人才与科研创新团队,积极开展高层次的原创性、前瞻性和应用性研究,力争形成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科研成果,努力为我省乃至国家的先进纺织技术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先进纺织技术的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
(二)开展先进纺织技术高校、科研院所与行业交流与合作;
(三)定期合作举办“先进纺织技术”全国性学术研讨会;
(四)开展面向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咨询、人员培训和成果转化;
(五)开展相关课程的共同开发,授课教师互聘、学生课程互选等人才培养工作;
(六)其他协同创新工作。
第二章 协同单位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协同高校的权利包括:
(一)协同高校的权利和地位平等,中心在牵头单位设中心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及协同单位联络等事务;
(二)共享人才培养资源,包括:参与本科生和研究生相关学科的课程开发,开展课程互选和联合培养等;
(三)共享科学研究资源,包括:共享图书信息资料,共同承担中心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以中心名义发表科研成果,共同举办学术会议等;
(四)共享师资队伍资源,包括:在协同创新框架内互聘优秀教师、相互提供师资培训等;
(五)共享工程技术中心资源,包括:以中心名义独立对外建立协同创新机制,在不损害相对方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利用相对方与其他协同单位建立的协同机制资源。
第五条 协同高校的义务包括:
(一)协同高校负有为中心教师互聘、人才联合培养、科学研究、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以及相应物质保障的义务;
(二)协同高校应为中心提供充足的办公用房(包括互聘教授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管理等服务,在中心获得专项资助前提供必要运行经费,获得专项资助后提供经费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 其他协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共享人才培养资源,包括:参与相关学科的课程开发、教学工作,开展联合培养等;
(二)共享科学研究资源,包括:共享图书信息资料,共同承担中心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共同举办学术会议等;
(三)共享工程技术中心其他资源,包括:在不损害相对方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利用相对方与其他协同单位建立的协同机制资源。
(四)负有为中心人员聘任、科学研究、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人力、政策支持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中心设立理事会,作为重大发展事项的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修订中心章程;
(二)审议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审议中心开放课题;
(四)制定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五)决定吸收新的高校加入工程技术中心;
(六)决定其他须由理事会决定的中心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由牵头单位2人、各协同单位1人,共12人组成。理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讯),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应委托一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召开理事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
因工作需要,理事会可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中心办公室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工程技术中心的日常联络、网站建设与管理及其他具体学术事务。
第十二条 中心设立技术委员会,作为中心最高学术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中心科学研究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
(二)审议中心课程开发和人才培养计划;
(三)对协同高校互聘师资及外聘师资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价;
(四)协调国内外学术合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五)其他须由技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由16人组成,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由协同高校推荐,中心理事会选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技术委员会设名誉主任1人,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席、副主席由中心主任联席会议提名,由技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通讯),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
召开技术委员会会议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技术委员会会议,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含)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中心经费来源包括:协同单位拨付、江苏省协同创新专项资助和社会捐助。
中心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接受协同高校的财务管理和审计。
第五章 退出和吸纳
第十七条 协同单位有权退出协同创新中心。协同单位退出时,应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理事会。协同单位退出,不影响中心的继续存在。
第十八条 在协同单位一致同意的原则下,可以吸收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中心。吸收其他单位加入中心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协同单位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心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