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中心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团队成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第三条 本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本中心设立中心办公室,在其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三)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四)协助有关知识产权的转让及成果转化。
第六条 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发明人单位所有,中心协助有关知识产权的转让及成果转化。
第七条 中心内部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奖励的权利。
第八条 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研究项目下达的主管部门报告,按本中心的规定提交全部科技档案文件。
第九条 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国家和本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与其他中心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第十一条对于中心牵头单位团队成员完成的与研究方向相同或相关的授权专利,可不署名先进纺织工程技术中心。中心享有对该专利的优先技术推广权利,以中心办公室科研审核为准,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第十二条对于协作单位成员完成的与研究方向相同或相关的授权专利,可不署名先进纺织工程技术中心,中心享有对该专利的优先技术推广权利,以中心办公室科研审核为准,发明专利每项奖励800元。
第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中心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中心的名义对外签定技术合同。
第十四条 侵害人为本中心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侵害人为非本中心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必要时,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苏省先进纺织工程技术中心
20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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